1、可以。但前提是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劳动者可以选择。
2、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实践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大多是: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