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
(92)22号)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虽然法律是这么规定,但,一般法院是不审查的,你要撤诉就直接准许你撤诉了,然后制作一个裁定书,所以上诉人选择“撤诉”是不明智的一般,我认为,如果是和解,可以请求法院下达调解书。所以如果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诉,是不影响
一审判决书的生效的。二审法院不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在自裁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审法院裁定同意上诉人撤诉,一审判决书的生效印章,应当由二审法院加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