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是关于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章规定了什么情况下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解除合同后
责任的承担,抵销的条件、程序,提存的条件、程序,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的混同,以及后合同义务等。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
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指依法
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
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一)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