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的表示,但是现实生活中,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还是较为常见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弃后,继承开始时又想参与遗产分割,这就涉及继承开始前的放弃遗产申明有无效力的问题了。
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果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该行为属于附期限行为,因此,当被
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根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可以随意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