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借的钱算
夫妻共同债务吗
邓某、汪某于200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离婚。2014年9月29日,邓某向桂某借款2万元,借款当日,桂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2万元转账给邓某,邓某出具借条1张。后桂某经催讨借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邓某承认借款是事实。借款发生在自己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维持生活以及开理发店。汪某辩称该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在借款发生之前,已与邓某分居,因此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且该笔借款系邓某用于理发店的经营,双方在离婚前已有约定,邓某理发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自己无关,故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与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并未
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桂某要求邓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
该债务虽为邓某所欠,但发生于邓某与汪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汪某并未提交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邓某的个人债务,汪某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