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
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是遭受家暴后直接身体伤害情况,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还有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
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
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在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
离婚诉讼中能举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将会使受害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