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有关规定,孩子户口和抚养权不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协议涉及此问题不符合规定。且户口是否准予迁出,是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否准许不是由当事人说的算的,因此这种协商是很难履行的。例如,很多房产案件有关于户口迁出的问题,但履行起来是很困难的,往往产生纠纷;
二、抚养费如果一方承诺自己负担,法律不禁止;但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放弃抚养费的一方有权另行起诉;探视权属于一种权利,但抚养费义务不能单方放弃,但双方协商,可以由一方负担。可面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