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企业不能强制股东退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同时符合《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也可以收回公司股权,但公司不能强制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