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
有赡养义务。但这种赡养义务必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的前置条件之上,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建立了抚养关系并尽到过抚养责任的话,这种义务就成立了。
但要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建立抚养关系,而是继子女成人了继父母再婚的,
没有抚养关系的成立,他(她)们的赡养义务则由原婚子女承担,继子女的法定义务不成立。
但这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建立抚养关系,但对方没有子女尽赡养义务时,如果与自己的老人生活时间比较长,且尽到了他(她)们扶养责任时,作为继子女从情感、人伦善心良俗来说,也应给予道义上的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
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