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以下处理办法:第一种情况,若是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情况,若是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规定大家可以去搜索《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