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
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
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