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