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条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实行的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除非得到大会明确授权,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2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3条
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5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38条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40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0条
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56条:
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45条
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3条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53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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