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该市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管辖,应以约定优先的原则,由该市丁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本案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应当看到,本案的实质并非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一般的
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同时本案的约定超出了第34条规定的范围应属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该市甲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房屋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