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