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