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