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的,全国大多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
认定为工伤,其依据在于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目前该复函尚未失效,它是部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的重要依据。
虽然《复函》尚未失效,但其所依据的《试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交通管理条例》却均已失效,它们相继被《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法》)所替代。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复函》还是《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法》,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论,但以上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试行办法》的六种减少为三种,特别是将《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情形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并且《试行办法》中的“蓄意违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均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表述非常明确,即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不应认作工伤。那么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我们先来看交通法规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