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2.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一)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对方可以不认可并
申请重新鉴定;
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鉴定。
(三)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