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对行政协议
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
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