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达到标准,依法
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