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开会作出决议。这种议事方式以及在会议上的表决程序,由法律作出基本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具体规则和操作事项则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这样做既符合实际情况,也使公司有一定的灵活性。
股东会作出决议采取多数通过的方式。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只要求有代表过半数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一种为特别决议,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时,需要代表更高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现行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为: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需要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如果没有规定是特别决议的,则都可以作为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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