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体特点有两点:
其一,犯罪主体的广泛;
单位犯罪既可以表现为单位单独进行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犯罪的形式。所谓单位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单位与自然人
共同故意犯罪。相较个人犯罪,其主体的范围更广泛。
其二,单位成员的独立性大于对单位的依附性。
依附性是指,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意志不能脱离所属单位的性质、特征而存在,必须体现和反映该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特性,否则其行为就不具有“以单位名义、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的单位犯罪特征,单位也就不对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
独立性是指,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意志并非完全受制于该单位,而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该行为人以独立的人格参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并进行社会实践,能明确地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内容、性质和法律后果,并能自主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