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属于不
限制人身自由的
刑事强制措施。一经设定,除撤销案件或者判决、裁定生效后,不会提前解除。
被取保候审的人,如司法机关撤销追诉的,会提前
解除取保候审;如判决、裁定生效的,法院亦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