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3.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6.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企业如发生住址变更、
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7.由于土地总是和房产相互联系的,拥有房产也就拥有土地使用权,相应地,
缴纳房产税也应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因此许多地区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合并在一张表上。
8.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9.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
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