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法定需要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对于不是强制招标的工程,当事人即使为了办理相关报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仍然可以事先或事后通过签订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推翻按照中标文件
签订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法定招投标范围的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于第二十一条所说的“中标合同”。因为《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里的招标投标并没有区分是强制还是非强制的招投标。不属于法定招投标范围的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也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渊源,故该行为也要受到第二十一条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