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五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什么呢?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