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担保人
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但是范围范围应当包括:
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
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
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
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