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7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6号),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深圳工伤保险费率调整(GB/T4754—202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档次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情况另行制定。
四、关于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根据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