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
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