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的认定有以下情形: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
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7、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
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刑法》第在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