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企业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企业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若认定为
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企业股东在设立企业之时,就准备在企业成立之后将企业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企业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企业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企业,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企业法》第二百条规定,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