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法律对申请
劳动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计算。
1、
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
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证明申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二)申请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
2、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2、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四)结案:
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仲裁案件即告结束。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终局裁决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有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收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
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