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
医疗过错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