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工伤的
行政复议不服,或者对不予受理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书及其副本。提起
工伤行政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在起诉书中,需要载明下列内容:
(1)原告是个人的,需要载明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和住所等。原告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需要载明企业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告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地姓名、职务;
(3)诉讼请求以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和理由。
(4)提起诉讼的年、月、日。需要指出的是,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2、
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之前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因此,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是因为有关机关不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3、相关的证明材料,如
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
职业病诊断(或者
职业病鉴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