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
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