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
继承权丧失:
(1)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4)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
(5)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