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2、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对土地的总体规划根据政府的行政区的土地范围,年产值的基础上的土地类型、土地、土地位置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最低生活标准保障等因素,再次根据区域划分为综合计算
征收补偿标准。
3、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每2-3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超过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期限的,不及时调整的,不予批准。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