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伤认定的标准如下:
1、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
2、在上下班时间内因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过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
认定为工伤。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