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快速导航

浙江治安处罚条例的条例

更新时间:2022.04.02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推进平安建设,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定期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群众性社会治安组织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社会捐助等合法渠道解决。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及时查办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责,浙江治安处罚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针对浙江治安处罚条例的条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律师普法
更多 >

行政案件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由违法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以由违...更多>>

相关短视频
更多 >
1'00

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现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更多>>

专业问答
更多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更多>>

法师兄 生活法律常识 治安处罚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