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主要是三种:
(1)
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原则,承担有限责任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