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标准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225条);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227条)。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225条),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227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