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和判刑是: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规定,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
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