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劳动者可以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六)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十)项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中,不满一年的,支付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前一日止;满一年的,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4.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需要在仲裁时效内。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法为由解除合同,
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向
劳动监察投诉或者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的,需要提交事实
劳动关系证据。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