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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的租赁问题

更新时间:2022.07.01

针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这个问题:原告:张 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130xxxxxxxxx 被告:赵 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519620625XXXX.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0106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2013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1月27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9月XX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15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北京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15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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