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