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