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
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3.对有饮酒驾驶嫌疑的车辆驾驶人,交警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被检人在检验结果上签字,如被检人拒绝签字,则由两名交警记录注明即为有效。对于车辆驾驶人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或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以及车辆驾驶人酒后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门或就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