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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如何的问题,土地的
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对承包土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其主要特点为有期限性和可流转性。本案李×奎抢种诉争的1.3公顷土地,侵犯了李×洪合法承包经营权,因此李×奎抢种土地的行为给李×洪造成损失李×奎应当赔偿。李×奎应当按市场价格赔偿李×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通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形式体现的,因此,李×洪应按当年相同地理位置、相同土地肥沃程度、相同面积的土地流转费要求李×奎赔偿其经济损失。故本院认定李×洪要求土地收益损失,应以2014年1月16日李×玲与李×洪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每公顷土地的承包费
4,000.00元价格计算为宜,1.3公顷的土地承包费为
5,200.00元,李×奎应赔偿李×洪的土地收益损失为
5,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