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有欠条这一单独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是相对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欠款发生的事由、真实性。当然,如果债务人当庭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就另当别论了但是在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欠款发生的原因、己方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而对方没有承担付款义务,欠款的组成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才能赢得诉讼,相反,原告的证据不充足,将承担举证不力责任,就有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在此,律师建议:在债务产生时,应当保留完善的证据,例如,合同,供货凭据、对账单等有利证据,以免在诉讼中陷入孤证的局面。